各市、縣、自治縣發展改革委,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,各市縣 供水供氣企業,各有關托育機構:
為促進托育服務健康有序發展,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 17部委聯合印發的《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 導意見》(國衛人口發〔2022〕26 號)、國家發展改革委等 13 部 委聯合印發的《養老托育服務業紓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》(發改財金〔2022〕1356 號)等有關規定,現就托育機構用水、用電、用 氣(管道天然氣,下同)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托育機構用水、用電、用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政策執 行。有居民合表價格的,按合表價格執行,均不執行階梯加價。 執行范圍由衛生健康部門核發的《托育機構備案回執》確定。
二、托育機構用水、用電、用氣原則上應單獨立戶裝表計量 或單獨設立分表計量,確實不具備單獨計量安裝條件的,轉供主 體、水電氣經營企業可約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確定托育機構 執行居民合表價格的水電氣量。如需加裝獨立計量裝置,涉及建 筑紅線內的線路管道改造費用由托育機構承擔,計量裝置費用由 供水、供電、供氣企業承擔。
三、托育機構申請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的,應向市政公用企 業提交衛生健康部門核發的《托育機構備案回執》。符合條件的, 自確認受理次月起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;已由衛生健康部門公示 終止服務的,不再執行相關價格政策;托育機構如終止服務或改 變經營范圍的,應及時告知市政公用企業和衛生健康部門。
四、市縣衛生健康部門應進一步健全托育機構退出監管機 制,并將通過備案、注銷備案等有關信息,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 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公開,并抄送水電氣經營企業。
- 3 -
五、各市縣發展改革、衛生健康部門及水電氣經營企業要精 心組織、主動服務,做好宣傳解釋工作,確保托育機構用水、用 電、用氣價格政策執行到位。
六、本通知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執行。
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 年 11 月 1 日
(此件主動公開)
- 4 -
抄送: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,省政府辦公廳、省衛生健康委、省工業
和信息化廳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,省市場監管局,南方能源監管
局海南業務辦,各市、縣、自治縣衛生健康委。
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22 年 11 月 1 日印發
責任編輯:三亞環投集團